依法依规,稳步推进
道阻且长,行则将至
以下流程依据《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》(2021年5月27日通过,2025年5月13日最新修改)
业主代表及社区网格长已赴档案馆,核实一期、二期、三期总建筑面积。这是确认业主投票权数的基础数据。
依据第二十四条:已交付专有部分面积占比50%以上,可成立业主大会。
2000+户中已收集 142户 业主签字,申请书已提交至乡政府和社区。
依据第二十五条:5%以上业主或专有部分面积占比5%以上的业主,可提出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。街道办收到申请后60日内组织成立筹备组。
社区网格长正在逐一联系签字业主,核实业主身份、房产面积等信息,确认是否达到 5% 的法定比例要求。
依据第三十二条: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;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。
核实完成后,由乡政府/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筹备组。
依据第二十六条: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、街道办代表、社区党组织/居委会代表和建设单位代表组成,人数为单数。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/2,组长由街道办指派代表担任。成立后7日内公示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,公示不少于7日。
筹备组须在成立后90日内完成以下全部准备工作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。
依据第二十八条,筹备组职责包括:
①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、人数及专有部分面积
②制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方案(时间、地点、形式、内容)
③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
④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
⑤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,确定候选人名单
⑥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
上述内容须在大会召开15日前公示不少于7日。
首次业主大会须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、管理规约,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。
依据第二十九条:首次业主大会应当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、管理规约,并选举业主委员会。业主大会自审议通过议事规则、管理规约之日起成立。
由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。
依据第四十二条、第四十三条、第四十四条:
• 业委会由5至11名成员单数组成,任期不超过5年,可连选连任
• 候选人条件:自然人业主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热心公益、责任心强、公正廉洁、有一定组织能力,本人及配偶、近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利益关系
• 候选人产生方式:社区党组织推荐、居委会推荐、业主自荐或联名推荐
• 依据第四十五条:按得票多少当选,可同时选举候补成员
以下为《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》规定必须公示的环节,保障全体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。
筹备组成立后7日内,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,公示不少于7日。业主有异议的,由街道办协调解决。
第二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,公示:业主身份及人数、专有部分面积、会议方案(时间/地点/形式/内容)、议事规则草案、管理规约草案、表决规则、业委会候选人名单、选举办法。公示不少于7日。业主有异议的,筹备组须记录并答复。
第二十八条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,在显著位置公告议题、具体内容、时间、地点、方式,并告知居委会。会议不得就未公告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。
第三十七条决定作出后7日内,由业委会以书面形式在显著位置公告,并报送街道办备案。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。
第三十九条业委会选举产生后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主任、副主任,推选完成后3日内在显著位置公告名单,公告不少于7日。
第四十二条业委会会议决定自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显著位置公告。会议召开7日前需公示会议内容和议程,听取业主意见。
第四十八、四十九条业委会须长期向业主公开:议事规则、管理规约、大会和业委会决定、物业服务合同、维修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、工作经费收支情况。业主有权查阅会议资料并询问,业委会须答复。
第四十七条以下事项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,依据第三十一条:需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/3以上且人数占比2/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,一般事项经参与表决过半数同意,重大事项经参与表决3/4以上同意。
对现有物业服务不满意,业主大会可以依法解聘并重新选聘物业公司,也可以与物业重新协商服务标准与价格。
依据第七十九条,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。如需调整,必须由业主大会决定。业主大会可以要求物业公示成本、协商合理价格,降低不合理的物业费。
电梯广告、地面停车、摊位租金等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。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的分配方案,可用于小区建设、补充维修基金或向业主分红。
维修基金的每一笔支出须经业主大会表决。如需筹集维修资金,须经参与表决的3/4以上业主同意。
小区公共设施的老化、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,由业主大会决定方案。
一般事项(如选聘物业、调整物业费、使用维修基金等):需2/3以上业主参与,参与表决的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。
重大事项(筹集维修基金、改建重建、改变共有部分用途):需2/3以上业主参与,参与表决的3/4以上同意。